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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互联网影响,律师行业将会产生哪些变革?
时间: 2015-03-02 14:53:34.0 作者: 管理员
  • 兄弟姐妹们,大家准备好了吗?
     
    受互联网影响,律师行业将会产生哪些变革?
     
    文/何向阳
     
    摘要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对律师的执业模式、律师与律所的关系、律所的组织形式、法律服务产品价格、法律服务市场的格局等等,都将产生变革性甚至颠覆性的影响。
        ◎无论阿里这样的电商巨头还是腾讯这样的社交网络巨头,近些年来,进金融、教育,入医疗、娱乐,攻城拔寨,所向披靡。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后,BAT们利用其在资金、用户、流量等方面积聚的巨大势能,将更深度渗透、蚕食传统服务行业,律师行业自然也不可能幸免。
        ◎律师行业将很快被“O2O”。对于一般的咨询服务、简单的文本类服务、公民个人和小微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像“绿狗”们这样的“电子法务”平台或者将来直接嫁接在“淘宝”、“微信”上的“电子法务”子平台将会占去大壁江山。对于较复杂的非诉讼业务、各类诉讼业务,律师们虽然还有优势,但这些服务需求很可能有相当部分被前述“电子法务”平台截流,我们不得不仰赖这些“电子法务”平台来导入此等服务需求,并为此支付代价。
     
     
    正文
        王国维以“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西楼,望断天涯路”、“为伊消得人憔悴,衣带渐宽终不悔”、“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三句词来形容人生的三个阶段。笔者认为,互联网对律师行业的影响,也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车如流水马如龙。花月正春风。【出自李煜词《望江南》】
        互联网对律师行业产生影响的第一个阶段,时间很漫长。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94、95年),互联网进入中国。从这个时候开始到2012年前的18年左右时间里,除了商品销售之外,互联网对包括律师行业在内的任何一个行业的影响,与电报、电话、传真等的发明与应用所产生的影响一样,本质上并无不同。电报(电话、传真等)与互联网的本质属性都是信息传递、交流的媒介。要说有什么不同,只是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速度更快、容量更大、信息结构更丰富,互动性、情景化更强。但这只是“量”和“度”上的差别。不管马云、马化腾们怎么鼓吹,我们都不必把互联网看得很神秘。罗斯柴尔德家族曾经使用马车传递商业情报,再慢,也能先于竞争对手将头天下午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收盘数据,于第二天早上送达巴黎。尽管这一阶段律所管理软件渐渐普及,出现了一些类似“大律师网”、“法律148”等也能提供少量在线法律服务的网站,尽管阶段末初现移动互联网,但这一阶段的互联网远远谈不上对律师执业模式、律所组织形式、法律服务业市场格局等等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好比出行还是出行,只不过自行车换成了汽车、省道换成了高速公路。话虽这么说,互联网在这个阶段还是大大提高了律师行业的工作效率。律师行业对信息交流、传递的依赖度,相比很多职业要高。具体说来,第一阶段互联网对律师行业的影响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在报纸、电视上露露脸,到在第三方网站上搞几个页面露脸,再到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纷纷建立自己的网站,宣传成本更低、更有效,慢慢地使许多当事人在物色、敲定律师前,都习惯于去网上查查待聘律师的信息。二是互联网使律师查询法规、案例等信息更方便快捷,相信最近六、七年来,很少律师还去翻纸质的法规汇编。三是与客户交流信息、向客户传递书面服务成果更简单快捷。这一阶段,移动电话、手机短信,网站、电子邮件、QQ、博客、微博等等互联网应用花团锦簇,陆续粉墨登场,律师们次第使用,不亦乐乎。律师们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许多律师和律所还积累了网络资产。这一阶段,得益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势,律师行业也得到长足发展,互联网所带来的工作效率提高,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借用李煜“车如流水马如龙。花月正春风。”这句词来形容互联网对律师行业影响的第一阶段,应该算比较妥贴。
     
        第二阶段  梧桐更兼细雨,到黄昏,点点滴滴。这次第,怎一个愁字了得?【出自李清照词《声声慢》】
        从2012年尾开始(时间或许还可以略提前)到2014年底,可以算第二个阶段。如果说前一阶段是PC互联网时代,那么第二阶段可以算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如果说前一阶段是网络春秋战国时代,那么第二阶段可以算是BAT时代。时间很短,三年不到,大约相当于第一阶段的六分之一,但在这一阶段,互联网对律师行业的深度影响已经显露出来。我们已经看到法律服务市场的格局在发生变化,也已经可以预测在移动互联网和BAT时代,律师的执业模式、律师与律所的关系模式、律所的组织形式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我们都懂量变引起质变的道理。但移动互联网本身发展之快以及其对传统行业改造速度之快,还是大大超出我们的想象。阿里做到2000多亿人民币的市值(参照目前市值),花了15年时间;小米做到450亿美元市值,花了四年时间;陌陌做到在纳斯达克上市、成为中国第三大社交网络,才花了四年时间。今天,在一年内做到人家传统企业十几年、几十年积累形成的市值,已经不再是神话。
        在第二阶段,互联网对律师行业的影响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
        1、纯正的在线法律服务平台陆续涌现,法律服务市场格局发生变化—法律服务形成线上、线下的分化和线上线下兼容的模式。Legalzoom是美国的一家最大的在线法律服务上市公司,据称,2011年拥有200万客户、产生49万个订单、实现1.56亿美元收入。美国大约有十数家类似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有的面向家庭和个人、有的面向小企业、有的面向大型企业,有的专注于知识产权。2014年,中国也一下子冒出了诸如绿狗、法斗士、法佑等五、六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有不少已经获得像徐小平领衔的真格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有一些提供综合性商务服务的网站也开通了在线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功能。笔者所在的泽厚所已经与两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试水合作。此类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主要提供一般性咨询服务、法律文档服务、企业注册服务、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服务和律师业务撮合服务。可见,律师行业的非诉讼业务,未来将被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2、法律服务产品的标准化、市场化程度更高,法律服务的定价机制发生明显改变。无形的法律服务要适合在线上卖,其有形化、产品化、标准化的程度必须更高,这一点很好理解。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所有的法律服务产品都是在线信息,公开、透明、可比。法律服务需求者把“法律服务”当成“货”在线上、线下比“性价”已成为习惯。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对某些法律服务需求的吸量能力极强,因此价格可以很低廉。即使不能在线完成需要此类平台撮合的律师服务,一者因为它要收取佣金,二者因为它会事先货比三家,因此律师行业的法律服务价格整体上会大大压低,单项法律服务的利润自然大大缩水。【笔者曾亲身遭遇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对律师服务的价格冲击。笔者2014年上半年试图通过某科技园区切入园内众多企业的法律顾问业务,结果该园区负责人说,有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公司已经进驻,每家企业年度法律顾问费一口价,只要每年1000元。笔者只能知难而退。】
        3、律师和律所纷纷在移动客户端配置网络资产。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律师和律所光是在PC端露脸、呐喊或营销,肯定是不行了。智能手机的便捷性、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无线技术的飞速进步,似乎使得“眼球”的价值和稀缺性比PC时代更高更强。有实力、大品牌的律师和律所已经将网站延伸至移动端,上线APP。开通微信公众号的更是不计其数。北京天同律所的微信公众号就已经很有知名度。最近一周,笔者已经连续三次收到浙江智仁律所的公众订阅号文章。
        4、微信等社群营销成为律师及其法律服务营销的利器。法律事务的私密性和律师服务的人身性特征,使得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显得格外重要。这一点与微信等社交网络造就的五花八门的网络群居生态十分契合。在微信的这群那群上,你只要保持活跃,又能展示和实际表现一定的价值,你就不仅仅是混个脸熟,群友们也不仅仅是观众,而是能给你提供衣食的粘合度很高的粉丝。单个律师,如果专业化程度高,运作上借鉴借鉴“逻辑思维”,赚个钵满盆满不是不可能。事实上,律师行业已经较普遍利用微信等社交工具进行社群营销。
        笔者为什么要借用“这次第,怎一个愁字了得?”这句词呢?愁,愁在哪里呢?从传统上讲,凭籍资格准入的门槛和律师服务人身性强等特点,律师行业原本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优势。但有目共睹的是,无论阿里这样的电商巨头还是腾讯这样的社交网络巨头,近些年来,纷纷进入金融、教育、医疗、娱乐、体育这些他们原本外行的领域,攻城拔寨,所向披靡,连家政、家教等也没有放过。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后,BAT们利用其在资金、用户、流量等方面积聚的巨大势能,将更深度渗透、蚕食传统服务行业,律师行业自然也不可能幸免。一句话,不管原来律师行业的门槛有多高,现在是新兴互联网巨头“梧桐更兼细雨”来势滔滔,外行蚕食、劫掠内行,而内行反而必须仰赖外行。
     
        第三阶段  墙里秋千墙外道。墙外行人,墙里佳人笑。【出自苏轼词《蝶恋花》】
        第三阶段是从2015年开始的大约5、6年时间(或许时间更短)。这个阶段,互联网将对律师行业产生变革性乃至颠覆性的影响。
        1、若干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成长,除了直接提供部分在线法律服务外,相当数量的法律服务需求与律师(和律所)将通过O2O模式对接与相互导入。未来几年将出现很多类似“网上律师事务所”的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有的系大型律所自行搭建,线上线下融合展开。有的系多家机构投巨资以公司形式搭建与运营。有的公司型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可能与多家律所合作,也有可直接组建自己的大规模律所。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之间将发生频繁的并购,成熟到一定时候,BAT们极有可能出手收购。一些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借力BAT们的资金、用户、流量资源,很可能短短两三年,就做出十个、二十个今日金杜律所这样的规模与业绩。由于法律服务需求被BAT们截流或被中大型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截流,所以没有自建在线平台或自建平台较弱的律所,就很需要与BAT们及中大型的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合作,以支付佣金等代价来获取业务。
        2、律师的执业模式将发生较大变化。一些专业化程度较高、自我网络营销能力更强的律师可能更喜欢SOHOU办公。通过PC、手机移动端随时交流信息、传递文档、交付工作成果,早就不新鲜。除非必要,律师会更多借助视频处理与客户对话、商务谈判、与团队成员沟通等工作,而不必非要见面。浙江省高院不久前上线律师服务平台,将来律师与法院之间的除庭审外的很多工作也可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不再需要一次次跑法院。从技术层面讲,律师个体很容易与多个律所、多个律师团队、多个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开展多层次合作,所在律所很难监管。律师个人的执业自由度更高,执业时间成本、交际成本、硬件成本等将大大降低。不过,花在网络上博取眼球和长期关注的时间、精力将更多。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运营模式也将发生很大变化。互联网具有去中心化的功能。由于未来律所办公的信息化、网络化程度更高,移动互联网功能更强大,律师更容易做到并更喜欢SOHOU办公,所以律师事务所变得不需要太大面积。传统律所的很多公共服务功能,比如收结案登记、出具介绍信公函、培训、支付报酬、案件讨论等等,都可以在线(视频或无需视频)完成,所以律所除了为公共服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外,只需要为律所管理层、喜欢在律所办公的律师提供办公场所,最多再提供一定量的公共会客室、会议室、公共办公室以供不时之需。律所的办公成本大大降低。但选择SOHOU办公的律师会要求更高的报酬,同时,律所在信息化和网络宣传和营销方面的投入成本会增加很多。律师与律所的关联度可能下降,律所对本所律师的管理将更多地依赖律师本人的自觉。
        4、律师队伍的两极分化将更厉害。 互联网时代,法律服务的主体、产品、价格等信息充分公开、透明,法律服务在线上和线下充分融合,市场竞争会很激烈。这一阶段,法律服务的专业更为细分,服务产品的标准化、市场化程度更高。绝大部分律师将成为在自己的细分专业领域做着较为重复、机械操作的“工蜂”型律师。只有少数从事较高难度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的律师,以及通过自己搭建的网络平台或者借力他人网络平台拥有或靠近大量用户、流量的律师,以及很擅长网络营销的律师,能够获得更多的优质客户或优质法律服务需求。总之,律师队伍的两级分化更为明显。
        5、对司法行政、律师协会之于律师行业的管理构成挑战,甚至对律师服务收入的税收征管也产生挑战。比如,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大多都是公司,他们有权直接在线提供法律服务吗?他们需要像律师事务所那样领取执业许可吗?如果某些法律服务由非律师身份的平台员工提供,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违不违法?基于平台的法律服务争议,由谁来调处?平台开展的律师业务撮合服务产生的佣金,合不合法?单独以个人身份与平台合作的律师,从平台收取服务报酬,算不算私自收费?假设律所以集体名义与平台合作,所获取的服务费收入如何避免双重征税?这些问题实际已经面临。
        线上线下,墙里墙外,很应景,故以苏轼的 “墙里秋千墙外道。墙外行人,墙里佳人笑。” 这句词来描绘未来5、6年互联网对律师行业的变革性影响,似乎有那么点儿味道。
     
    互联网对政治、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渗透与影响,势不可挡,我们必须也只能主动迎接和拥抱!互联网渗透下的法律服务,有相当部分完全不受地域限制!即使在浙江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完全可能成为别人的奶酪。眼下,咱们浙江律师最需要的是对互联网之于律师行业的变革性影响形成群体自觉,尽快从行业整体层面展开研究讨论,提前谋篇布局(或许已经很不提前),以确保跟上时代步伐!
     
    作者简介:
        何向阳,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协常务理事、党委委员。一级律师,浙江省优秀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学博士。浙江省政法委特邀督察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实务导师,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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