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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丽:从一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说起
时间: 2016-04-21 16:54:59.0 作者: 管理员
  •   编者按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3月份负责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申请《法律意见书》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认可,客户已取得管理人资格,现针对与《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点问题作此经验分享,希望能给私募管理人及同行更多帮助。
      一、客户制订一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可以帮助客户有针对性的收集相关材料,以快速地配合律师完成材料收集工作,一份好的尽调清单,至少能让客户节省3天左右的时间。清单内容主要针对基金业协会要求的22个问题作出罗列,若按清单要求完成材料收集工作,这个过程需要10天左右时间。
      二、帮助客户制定时间表
      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会注销管理人登记。时间紧迫,帮助客户制订一张时间表,在给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各项工作,显得尤其重要。们给客户建品备案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可以同时进行,分二条线工作,理论上可比单线工作节省15天左右的时间。我们的客户大多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协议,申万宏源能帮助客户完成产品备案登记工作(请注意此处并不是指私下发布产品),在取得管理人资格后可以马上开展管理人业务,所以选择一家好的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助客户提前取得管理人资格
      三客户经营范围应是审查的内容
      我们一证券类基金的客户,原经营范围中有“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等内容,我们给客户合理化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事项,现经营范围只有“投资管理”一项了,完全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在分析经营范围的过程中,因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在每次巡讲及八次问题解答的过程中,至今仍未能明确“投资咨询与投资顾问”之间的区别,所以针对证券类基金的管理人,我们建议经营范围中先不要有“投资顾问”、“投资咨询”的内容。
    在起草本文的过程中得到新闻,自2016年4月21日起(未给出具体结束时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启动,在整治期内,全国各省市将暂停登记注册在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相关字样的企业。具体而言,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出现跟“金融”有关字样的机构,包括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均将暂停注册。所以今后管理人牌照将更加值钱,监管力度也将加大,故经营范围未能满足要求的管理人,需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以便顺利取得管理人资格。
      四、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披关联方法律意见书重点一,难的难点
      我们有一客户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问题特别复杂,实际控制人、高管在多家管理人兼职,关联方可能超过30家,连客户自己都很难理清这3方面的问题,需要律师帮助分析。律师认为无论客户情况多么复杂,关联方不是能披露就披露,而是必须如实披露,事非诉业务前辈律师讲的很有道理,诉讼过程说对当事人不利的情,但非诉业务中必须如实披露客户实际情况,这是对客户负责也更好保护律师。
      针对高管在多家管理人兼职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并未明文应要求客户建立防火墙制度,律师在评价时应评估是否能够做到对所管理的基金公平对待,以防止各管理人之间利益冲突。
      针对股东穿透核查问题,设竖状图,基金业协会要求层层打开,而不是只穿透3层。
      五针对法律意见书其他问题,需严格按照基金业协会巡讲及问题解答中的要操作,律师需详尽阐述尽职调查过程,得出完整的法律意见。
      六“营改增”问题
    从5月1日起,金融业(含管理人所在的行业)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适用6%税率,因管理人支出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减轻了管理人部分税赋。
      七、7月15日将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为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都确认、风险提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等九大方面二十大要点做了明确规定,为合法私募和非法私募划分了界限。管理办法即将实施,作为管理人的法律顾问,需提前引导管理人成为合法的私募机构,做好各项披露及应对工作。
      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关注基金业协会的网站,也可以关注基金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及时了解各种动态及实务操作。2016年4月18日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2号、3号,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管理人出台了行业指引,强化了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管理人及律师、券商、托管人均要细读合同指引,以规范和帮助提供管理人的管理工作,同时需防止某些条款变成格式条款,导致部分条款无效。
    现简单列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中的6个重要问题:
      1.明确了签约的主体,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作为合同一方签订基金合同。
      2.合同中应约定产品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该条加明确了我们在二条中所述的“产品备案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可以同时进行,分二条线走路”的思路正确的,管理人不能私自发行产品。
      3.管理人应当将客户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内,并在合同中明确账户信息、监督机构等,专款专管、专款专用,让投资者更加放心,这是对管理人最起码的要求。
      4.管理人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揭示相关风险,管理人可在合同中以突出的方式加以重点说明,让投资者更加注意条款的重要性。
      5.私募基金未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调过程中,律师应注意审核管理人是否具备10-13项制度,应把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作为重点条款列在制度中,可将该制度作为附件列在合同之后。
      6.合同指引中罗列了召开投资人大会、对其他可能对投资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召开投资人大会的情形。
     
      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也需与明俱进,以上是本人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一些心得体会,内容为本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附郑海丽律师简介: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14年,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业务专长:法律顾问,电话:13067723411,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湖国际A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