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个有魔法的律师-——容留吸毒案中的次数辩护
时间:
2017-02-20 11:14:58.0
作者:
管理员
- 文 ▏俞艺
摘要:
接续犯理论对于认定容留型犯罪的次数有着重要意义。接续犯,也称徐行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评价意义的举动(自然意义上的行为)或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独立评价意义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认定接续犯之数个举动,仅属于一个犯罪行为之一部分,有时间上的密接性说、时空密接性说、机会同一性说。
正文:
案例:吸毒人员甲电话邀约吸毒人员乙一同吸食毒品,后甲持身份证在某宾馆开房并通知乙前来。乙来到该宾馆房间后,与甲同住两日且皆未离开该房间,期间甲三次拿出毒品供两人吸食。
本案中,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认定甲容留乙吸毒三次,但笔者认为上述三次仅能认定为一次。
司法实践中,接续犯理论对于认定容留型犯罪的次数有着重要意义。接续犯,也称徐行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评价意义的举动(自然意义上的行为)或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独立评价意义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认定接续犯之数个举动,仅属于一个犯罪行为之一部分,有时间上的密接性说、时空密接性说、机会同一性说。
首先,现有证据能证明乙的三次吸毒行为均发生在该宾馆同一房间,且时间上间隔较短。且无证据证明乙在三次吸毒过程中有离开宾馆或被甲容留吸食其他种类毒品的证据。故笔者认为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接续犯认定中时间上的密接性、空间上的密接性及机会上的密接性等多个标准,甲容留乙吸食三次毒品的行为系典型的接续犯。即在同一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多个性质相同的行为,属于实质的一罪,只能认定为一次。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就刑法的均衡性考量,容留三人吸毒明显比一次容留行为中一人吸食三次毒品社会危害性高。笔者认为,立法原意的容留他人吸毒两次应理解为两次容留行为均单独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这一点与强奸罪类似,行为人在某一场所短时间内连续对被害人实施三次性侵犯也只能认定该三次为一个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范围内,而不能以多次强奸来重复进行刑法评价并据以量刑。故本案甲只有一个容留行为,乙的三次吸毒行为应包含在同一个容留行为之中,作为其自然延续,只符合一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
再次,本罪与容留卖淫罪中容留一人多次卖淫又有所区别。二者虽均为容留型犯罪,但是一个卖淫女的数次卖淫行为之间,明显存在交易上的独立性,即非为同一交易机会,故丧失了机会上的密接性。同时,卖淫女对自己何时才能获得卖淫机会是不可控的,随着嫖客到来的或迟或早,数次卖淫行为之间也便存在着时间上密接性的丧失。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卖淫女与嫖客在一次性交易的前提下,多次发生性关系,也只能认定容留着容留他人卖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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