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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厚所互联网与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恶意投诉案宣判
时间: 2019-01-26 15:44:07.0 作者: 管理员
  • 2019年1月24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开始实施后首例电商平台商家遭遇恶意投诉后向互联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本案由我所互联网与知识产权团队承办,滕卫兴律师代理原告方获得了互联网法院支持,判赔金额高达210万元人民币。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原告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遭到投诉,淘宝公司根据被告江某的投诉,删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 2017年1月,王某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申诉,经平台审核,申诉成立,恢复了涉案链接。随后,涉案淘宝店铺又受到江某发起的反申诉。阿里巴巴知识保护平台根据反申诉认为王某申诉不成立,判定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售假,按照售假进行处罚,删除了涉案商品链接,并对涉案淘宝店铺进行了降权处罚。
    随后,王某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江某为被控投诉的主体,被诉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王某和江某为直接竞争关系,已经导致王某及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遭受了实际损失,故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某赔偿王某因商品链接被删除被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江某并非涉案商标权利人,而是伪造印章、冒用商标权利人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身份材料和商标证书向淘宝公司投诉!故判决认定,被告江某明知自己不具有投诉资格且不能证明被投诉产品存在侵权的情形下,依然通过变造权利凭证对原告进行恶意投诉,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原告正当商业利益。结合恶意投诉之后原告10个月营业额下降累计已达3000余万元这一事实,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形态、时间、范围、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参考销量、售价、服装行业利润率及侵权维权的合理开支,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
     
    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利用投诉机制甚至伪造、变造权利依据发起投诉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律师提醒“投诉有风险,恶意投诉绝对高风险,一不小心会赔个倾家荡产,故投诉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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