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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花季女孩的亡魂伸张正义 著名景区被判担责
时间: 2021-01-21 14:22:57.0 作者: 管理员
  • 近年,杭州有两起案件轰动全国。

    一起是2017年母亲与三个孩子遇害的“6.22蓝色钱江纵火案”,另一起是2018年11 月的“浙大女生失联案”,两起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极其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故被告人最终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了两起案件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被害人代理人,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代理被害人家属另案起诉相关责任方的民事侵权索赔案。

     

    2021年1月4日,由本所何向阳律师指导、柳斌律师具体承办的“浙大女生西湖景区被杀害事件”死者父母谭某某、蒋某某起诉西湖灵隐景区管理者生命权纠纷一案,西湖法院一审判决西湖灵隐景区管理者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并赔偿死者亲属相应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审审结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发当天,被告方人员未按制度要求巡山,且保安曹某某未能正确应对游客的情况反映,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存在瑕疵和过错,在避免被害人谭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上存在一定缺失,被告未尽以上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故意杀人案件中,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在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但倘若在公共场所发生伤亡事件,除对行为人本人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外,应同时全面梳理、考察该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事发当时有无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如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缺失,尽管该缺失与消费者、游客等服务受众的伤亡后果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可能因此在阻却伤害行为、保障施救及时性以避免伤亡后果的发生方面存在可归因的过错。因此,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于自己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千万不可马虎大意。同时,凡在公共场所遭遇第三方侵害的当事人及亲属,除了向直接侵害者追责之外,也须仔细探究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在起诉前,被害人家属曾试图与灵隐景区管理者协商,但被告不承认其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方面存在的过错,当然也没有向被害人亲属道歉。被害人亲属起诉灵隐景区管理者,一方面是讨要公道,安抚亡者的在天之灵,另一方面亦希望以此来给包括西湖灵隐景区在内的国内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敲个警钟,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本所何向阳律师、柳斌律师对被害人亲属同情之余,也折服于被害人亲属深明大义的诉讼理念。早在刑事程序阶段,代理律师即数次深入案发现场,踏勘、了解西湖灵隐景区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情况。接受民事侵权诉讼委托后,代理律师认真研究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旅游景区安全管理与服务规范》(DB3301/T0189-2016)等有关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法规、规章。代理律师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案发现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与刑事审判在卷相关证据相结合,深入细致分析研判,对灵隐景区对于被害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做到了然于胸。

     

    西湖法院最终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主要观点。鉴于西湖灵隐景区的知名度以及其管理者身份的特殊性,西湖法院的判决足以成为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该判决既彰显了杭州高水平的法治环境,也将对杭州乃至全国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