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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厚新闻 |泽厚所王恒学、曹琳律师办理的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获不起诉决定
时间: 2021-06-24 14:47:29.0 作者: 管理员
  • 2021年6月21日,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王恒学、曹琳律师主办辩护的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认为,对吴某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贯彻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依法办案的诉讼法制精神,是法治进步的具体体现之一,是检察机关肯挑担,负责任的表现。

    当事人对泽厚律师的专业能力予以了充分肯定,对泽厚律师事务所服务态度、服务理念表示高度认可。泽厚律师今后也会继续全力以赴、不负重托地处理好每一起委托人委托的案件。

    案件概述: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其他多人在实施某灭火工程项目期间,残煤回收量超出所在地区火区批复的残煤回收量48.19万吨,非法采矿的残煤价值为63755370,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因未办理相关占用土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巨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0年8月29日,吴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的王恒学、曹琳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亲属委托后,就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等相关情况,提出了具体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并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2020年9月11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经2次退回补充侦查后,2021年2月26日侦查机关案件再次将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王恒学、曹琳律师根据案件事实、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项目主体是灭火工程项目,不是矿产资源开采公司或实体盈利性法人组织,实施发包工程主体是国家机关,灭火工程结算的是工程款,核心是治理灭火,而不是采矿、挖掘矿产的目的。不具有“非法性”,没有侵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法益,因此不适用《刑法》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辩护意见。”

    最终,该辩护意见获检察机关采纳,于2021年6月21日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