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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若干实务要点(一)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时间: 2022-02-02 15:14:11.0 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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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思想与政策大背景

    习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和企业家权益保护。2018年11月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前进。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旗帜鲜明地强调办理涉企经济犯罪要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2018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党组会上强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在务实,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在习总书记讲话前后,最高院、最高检和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许多保护企业家权益、为企业家干事创业营造良好成长环境、营商环境的文件。这些文件都一再明确强调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近年来多次公开呼吁对民营企业家要“少捕慎诉”。浙江省检察院贾宇检察长在2020年的两会上接受采访时掷地有声地指出“对此(即对保护民营企业,笔者注。)浙江省检察机关一直态度鲜明,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努力减少和避免‘办一个案件,垮一个企业’的现象,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贾宇检察长同时强调,“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方面,今年我们总体把握是围绕一个‘实’字,把民营企业司法保障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合规不起诉及独立监控人制度的主旨和初衷在于,既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又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张军检察长这一讲话,简明扼要地阐明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推行的目的与宗旨。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等地开展了第一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此前,在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专门向全国人大报告了这项工作。

    所谓“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给出了定义,即“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制度不是单一的,而是立体的,事实上还包括了“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从宽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建议)”等多重内容。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都把企业合规作为重要情节,变惩罚为矫治,这必将对我国推进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发挥杠杆作用。检察院版“合规不起诉制度”开创先河,也将带动其他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加入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社会浪潮,共同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

    如果说国资委、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委自2017年以来相继出台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性文件,标志着“合规建设”从企业行为上升为政府指导行为,那么,近两年“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层面的积极探索,则引领着企业合规建设朝着新阶段迈进。在新阶段,合规建设将不再是被动实施,而是内生需要;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弹性需求,而是必须为之的刚性需求。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域外经验

    中国的合规不起诉制度自有中国特色与中国的本土环境,但也必须客观理性地学习借鉴欧美国家在该制度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的《联邦量刑指南》中规定:如果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或者合规系统,就可以在出现刑事犯罪时,被减轻刑事处罚。美国司法部后续在该指南的基础上制定了《联邦检察官手册》,对检察官适用合规不起诉或者合规暂缓起诉的具体要求首次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该制度的域外推广奠定了实践基础。英国2013年颁布的《犯罪与法院法》也借鉴了刑事合规暂缓起诉制度,基本上是美国暂缓起诉制度的翻版。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也宣告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据有关学者研究,我国的“合规不起诉第一案”,2015年出现于浙江,即浙江省岱山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案。该案中,涉案企业以合规整改和出具《自查及整改承诺书》,换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当前,最高检先后两批次合规改革试点,标志着“合规不起诉”进入体系化、制度化发展阶段。我们深信,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也将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大的制度革新,也将成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成果的“中国贡献”与“中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