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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若干实务要点 (四) 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时间: 2022-02-05 15:22:49.0 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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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规不起诉若干实务要点

    (四)|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否包括企业经营者等个人犯罪案件?

    该制度适用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案件吗?
    ◆该制度一般适用于哪几类犯罪?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应包括企业经营者等个人犯罪案件。
     

    目前的实践探索中,大多数试点单位都规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除了涉罪企业外,也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和关键核心人员等。如试点地区之一的辽宁省检察院等十机关制定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 下称辽宁省《合规考察意见》)规定,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浙江省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浙江省《刑事合规法律监督意见》”)第一条规定,浙江省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针对的对象是“各类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但就试点工作的适用范围该意见的配套文件也明确“企业经营者、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涉嫌与企业生产相关个人犯罪爱的,可参照纳入适用”。

    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指出,开展合规不起诉等改革试点工作,是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通俗地讲,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针对的是“涉企犯罪”,涉企业法人的犯罪与涉企业家(企业高管、股东)个人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犯罪都是“涉企犯罪”。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应只是企业的单位犯罪案件,对企业管理者、经营者、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也应同样适用。

    二、改革试点期间,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轻型案件,但不排除适用于部分3年以上10年以下的相对重刑案件。
     

    以上述辽宁省《合规考察意见》为例,该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规考察制度的适用条件之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但与此同时,辽宁《合规考察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则同时规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具有自首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立功表现的,依然可以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浙江省《刑事合规法律监督意见》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量刑适用条件上与辽宁省《合规考察意见》基本类似,除规定单位涉案人员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原则性的量刑适用条件外,对于单位涉案人员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则规定“如具备两个从轻处罚情节或一个减轻处罚情节的,可视情纳入。”

    有若干学者对3年以上相对重刑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陈瑞华教授认为,对于有条件实施各类专项合规管理体系的大中型企业而言,“即便涉嫌较重的犯罪,检察机关仍然可以将其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开展合规考察和合规监管,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即便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果不宜适用“合规不起诉”,也可以进行其他合规激励,比如“提出宽大的量刑建议,建议法院降低罚金额度”

    笔者理解,合规不起诉制度不仅适用于轻罪案件,也可适用于重罪案件,只是适用的内容不一样,轻罪案件可以“不批捕”“不起诉”,重罪案件则可以提出“宽大量刑建议”或“从宽行政处罚建议”。


    三、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涉罪案件类型。
     

    上述辽宁省《意见》具体列了8类犯罪: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从意见上下文来看,辽宁省《意见》列举的犯罪类型并非完全列举,也即只要不落入不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负面清单,符合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认罪认罚、承诺开展合规建设等前置条件的涉企犯罪,都有可能参照纳入适用范围。

     

    浙江省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涉部分罪名中开展试点工作。与辽宁省《合规考察意见》对照,浙江省的《刑事合规法律监督意见》规定的适用犯罪类型明确是刑法第十三章的若干涉企“经济犯罪”,不包括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等刑法第十三章规定之外的犯罪。

     

    那么,是不是试点检察院的相关文件未明确纳入适用范围的规的涉企犯罪,律师就一定不能运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进行辩护了呢?答案是:只要是涉企犯罪,尽管罪名与试点检察院的相关文件明确或列举的犯罪类型不符,律师依然可以大胆地运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开展辩护。合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为贯彻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而开展的额,目的在于切实促进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推动涉企犯罪诉源治理,优化涉企犯罪治理模式,实现涉企犯罪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达成国家、社会、企业多方共赢的最佳局面。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明确指出,开展合规不起诉等改革试点工作,是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因此,律师应充分理解合规不起诉制度产生的大政策背景和其蕴含的司法理念、司法价值取向,对于各试点地区检察院出台的相关文件未明确的涉企犯罪,也要大胆地参照相关文件来开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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