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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若干实务要点(八) 丨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机制一二三
时间: 2022-02-13 15:29:09.0 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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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2021年6月最高检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下称最高检《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意见》),此后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省检察院(包括该省内具体的试点市级检察院),也结合当地实际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在最高检的上述意见发布前,各地的涉案企业合规考察主要是三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主导模式,即由检察机关主导聘请专业机构作为外部监管人,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二是独立监控人模式(专业监管模式),即由涉案企业按照检察机关要求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担任独立监控人,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辽宁省《合规考察意见》也有类似规定;三是行政部门监管模式,即由检察机关委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担任考察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可以预见,自最高检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意见》发布后,纳入合规考察的涉案企业都将由第三方组织来负责监督评估企业的合规整改。本文以2021年10月浙江省检察院联合多个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下称浙江省《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意见》)为蓝本,对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予以简要介绍。

    、第三方机制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1.【定义】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案件,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2.【适用条件】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及时弥补损失或取得被害单位(人)谅解,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积极建立有效刑事合规计划;(3)涉案企业或人员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不适用的情形】对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和金融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损害民生民利以及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因实施同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二、机构组成和工作职责
     

    4.【机构组成】省人民检察院、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联会同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贸促会、浙江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部门组建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5.【工作职责】省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省国资委、财政厅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具体履行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专业人员名录库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第三方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等职责(具体职责内容略)。


    三、第三方机制的运行

     

    6.【合规工作的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基层检察院启动第三方机制的程序】基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应报请各设区市检察院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7.【第三方组织的确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指定具体负责人,向社会公示。

    【第三方组织成员名单审查】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应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进行审查,发现组成人员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方组织成员名单异议处理】涉案企业、个人或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做出调整。

    8.【监督评估工作的开展】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

    【合规计划的内容重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应重点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犯罪行为。

    【合规计划可行性审查】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并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合规计划存在疏漏或不当的,应及时建议第三方组织指导企业补充、修正。

    【第三方组织工作方式】第三方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企业经营实际,采取以下两种监督评估方式:对合规整改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可采取定期实地考察、临时走访抽查和派驻监管员驻企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合规整改周期在六个月以下的企业,以定期实地考察、临时抽查为主要方式。

    【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可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及时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9.【监督评估工作的终止】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具有(1)实施新的犯罪或发现漏罪;(2)无正当理由,拒不实施或变相不实施既定合规计划,拒不配合考察机构考察工作的;(3)具有其他严重干扰考察工作开展或不宜继续进行考察行为等情形的,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告,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商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后,终止对该企业的合规监督评估工作。

    10.【合规成果的认定与反馈】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制作书面合规考察报告,对企业合规情况提出明确考察意见,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考察期检察院的过程监督】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报告本身或企业合规情况存在疑点或问题的,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自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四、合规成果的运用
     

    11.【在刑事处罚中的运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不捕不诉听证】人民检察院对于拟变更强制措施、拟作不起诉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之移送】人民检察院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2.【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对涉案企业刑事程序终结后,需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合规考察报告副本移送相应行政机关,并视情以检察建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建议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行政机关对企业合规情况和检察机关建议进行评估后,原则上应对涉案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第三方组织及人员的义务与违规违法责任

     

    13.【监管义务】第三方组织应客观、公正、独立的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不得干扰、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获取、泄露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索取、收受或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

    14.【中介组织人员的回避】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如已与涉案企业存在业务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与涉案企业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15.【涉案企业的权利救济】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者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人民检察院应及时进行相互通报,依法处理。

    以上是对浙江省《第三方机制监督评估意见》的简要介绍。

    六、重点关注—启动第三方机制的申请与可提出适用建议的机关

    关于第三方机制的启动,不能理解成只能被动等待检察院决定是否将涉案企业、个人纳入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两个方面需值得关注:

    一是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主动申请。检察机关当然可依其职权主动确定合规案件和直接决定启动第三方机制。但是浙江省、山东省等地出台的第三方机制相关意见都对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山东省的相关意见还规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同时还对“申请”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要求“提出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交企业经营情况、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等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前述规定,信息量很大,主要有四点须引起我们律师关注:1、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动申请,是第三方机制启动的主要源泉点,检察机关支持鼓励主动申请;2、主动申请的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单位、个人”;3、对于“申请”,检察机关是“应当”受理并审查,如认为符合适用条件,还“应当”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4、虽然从原则上对涉案企业要平等保护,但是企业的经营情况、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等指标对于能否启动第三方机制还是加分项。

    二是公安、监察等办案机关提出适用建议。浙江省《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涉嫌行贿的企业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适用本意见。山东省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意见》规定,公安、监察等办案机关提出适用建议的,检察机关参照处理。两相对比,可提出适用建议的机关,浙江多了个“纪检”(纪检不等于监察),山东多了个“公安”,还多了个“等办案机关”。笔者理解,浙江省的意见虽未明确规定公安、行政监管部门可提出适用建议,但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应当并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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