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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时间: 2014-01-20 14:05:34.0 作者: 管理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同时具备四要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司法实践中,各方对于第一要件和第三要件往往争议不大,而对于第二要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第四要件“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存在极大争议,笔者因身处金融改革的前沿,深知浙江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亟需资金,而现实中金融机构却不能及时满足其需求,民间金融的发展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亟待立法层面的完善,此文结合笔者亲身经历的案例,针对上述司法解释的构罪要件予以深入评析,以求正本清源,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力求通过拙作为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抛砖引玉,呐喊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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