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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四波罗蜜
时间: 2014-01-21 09:44:41.0 作者: 管理员
  •   金刚经有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般若六波罗蜜,笔者感觉当代中国律师要开创一片新天地,需要广大律师同行谨记并践行四个专属于律师的波罗蜜:
      一、勇于“布施”。打破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窠臼,冲破“得失”计较的藩篱,积极主动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深入生活,贴近民生,服务在先,付出在先,敢于担当,把律师的声音、身影带入政治、经济、社会、百姓日常生活的角角落落。一切的成就,必先基于众人的信赖。信赖必先基于众人的了解,而了解必先基于基于自己积极主动地与社会方方面面交流、沟通和对他人真诚的付出。
      二、坦然“忍辱”。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新中国律师事业才过而立之年,问题和困难很多,未来任重道远,但抱怨和指责不会带来任何正向的结果,唯有难行能行,难忍能忍,通过一个律所、一个律师点滴的进步、点滴的创新,通过一个案件、一个庭审、一个文书、一个谈判场合、一个客户、一句话、一张纸,无数一个个具体的言行,实实在在地赢得社会大众的信赖。所谓的事业,不就是不断积累信赖吗?
      三、勇猛“精进”。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为中国的法治奠定了较好的经济与文化基础,法治所需要的政治文明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浙江是全国名列前茅的经济大省,经济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法律服务市场空间非常巨大,浙江律师事业的发展前景无可限量。“应云何住,云何降伏其心?应无所住而降伏其心!”,面对未来巨大的发展前景,我们唯有勇猛精进,再勇猛精进,大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律所管理模式、业务运作模式和服务模式,大力对本行业实施转型升级,勇于开拓,推进律师事业大发展,并进一步推动国家法治进程。
      四、坚定“持戒”。律师被称为“在野法曹”,顾名思义,律师可以被视为准司法人员。相比非法律界的人士,社会大众对于律师的“守法”有更高的要求。出家人有出家人的戒律。戒律和对戒律的遵守,对僧人而言,是佛教作为一个宗教组织得以在世上立足和持续,并得以获得僧、俗两界信赖和尊重的起码条件。从一般意义上讲,律师的戒律是指专门针对律师行业制定的一系列执业纪律规范和处罚规则。因此,对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的遵守也同样是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得以在世上立足和获得大众信赖的起码要求。无戒,则无声誉。无论医生、律师、会计师,任何一种职业,凡是恪守职业操守者,可能会牺牲一些眼前利益,但往往最后都会门庭若市、大获成功。声誉即为生产力,任何职业莫不如此。因此,律师“持戒”乃积累生产力,实为智慧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