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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若干实务要点(二)丨非试点检察院管辖的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可否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时间: 2022-02-03 15:17:24.0 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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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规不起诉若干实务要点

    (二)丨非试点检察院管辖的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可否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企业合规不起诉两期试点地区与试点检察院都有哪些?

    非试点检察院管辖的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律师可否运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开展辩护?

    一、全国两期试点检察院

    2020年3月,最高检部署的“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等地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这6家试点单位是:1.上海浦东区检察院;2.上海金山区检察院;3.江苏张家港市检察院;4.山东临沂市郯城检察院;5.广东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6.广东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探索民营企业犯罪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第二期试点包括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十个省(直辖市),具体试点单位由上述省级检察院自行确定,每个省(直辖市)确定1至2个基层院作为试点。相比第一期试点,第二期试点范围大幅扩大。
     

    二、列入第二期试点的浙江省具体的试点检察院
    浙江省是最高检部署的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浙江省检察院确定的试点市级与基层检察院是:宁波市检察院、温州市检察院两个市级院与慈溪市检察院、鹿城区检察院、永康市检察院三个基层院。

    三、浙江省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若干亮点

    2020年8月21日,全国首家企业刑事合规促进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踏出了政府部门和企业共同进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第一步;

    2020年9月27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印发《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主动建议企业进行合规计划建设,人民检察院在收取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书后,将会派合规监督员进驻企业,为企业设立改正期,并在改正期截止日后召开听证会,对整改企业进行评估,合理使用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0年10月中旬,浙江省检察院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对涉嫌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8类经济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市场主体,如符合起诉条件,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开展刑事合规建设与接受考察,则可视情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最终,宁波市检察院等5个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试点一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7日出台了《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建议企业进行合规制度建设,并将具体的合规方案提交给检察院审查,而检察院派遣专业合规监督员进驻企业内,并在整改期结束之后组织听证会评估合规成果,并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刑事合规端口“ 前移”,对部分涉企案件,侦查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帮助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整改。

    贾宇检察长于2021年1月28日在浙江省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浙江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20年浙江省检察院在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做细做实民营企业司法保障工作方面,一是认真贯彻《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修订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21条”;二是针对涉民营企业“既不移送起诉、也不撤销案件”的刑事挂案,开展专项清理;三是回应民营企业内部贪腐案件查处难的呼声,部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四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658件,省人民检察院协同省工商联在温州成立新时代“两个健康”法治研究中心,指导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中心,率先探索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

    深度思考:涉企犯罪案件不在试点检察院管辖范围内,是不是就无法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不是,律师办理的涉企犯罪案件所管辖的检察院,即使不是试点检察院,承办律师仍然可以且应当大胆运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司法理念与相关司法政策文件为涉刑企业、企业家提供最好的辩护。

     

    首先,该制度的出台,是基于“企业家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这一社会共识,是深刻把握与贯彻习总书记“保护市场主体就是保护生产力”讲话精神,司法服务与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原则上讲,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蕴含的“少捕慎诉”等司法理念与价值取向适用于所有的涉企犯罪,当然也覆盖全国所有的检察院。

     

    其次,虽然确定为试点的检察院数量有限,但是非试点检察院积极探索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的并不鲜见。为了避免“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严重后果,通过企业合规建设的监管考察,给予涉刑企业与企业家一条出路,保护社会生产力,不仅是检察系统的鲜明主张,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

     

    其三,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是检察机关。不过,从该制度的实施目的以及社会综合治理角度而言,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这不是检察院一家的责任。其他相关的公权力机关,比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甚至有关权力机关、监督机关,代表委员个人,也可以依法在具体案件中就“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提出建议。特别是除检察院以外的侦查机关,考虑到目前大多数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介入的时候涉案企业或个人可能已经受到了强制侦查措施的侵害,所以,在侦查阶段尽早启动该制度的适用程序十分必要。陈瑞华教授就此也提出了制度设计建议:一是公安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做出立案决定后,发现案件符合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条件的,可以将案件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确认;二是公安机关也可以将企业合规机制纳入侦查工作的轨道。

     

         因此,律师办理涉企犯罪案件尤其是涉企经济犯罪案件,思路要宽、视野要开阔,运用企业合规不拘、不捕、不诉等制度利好进行辩护、提出意见要早、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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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司法机关就企业合规不起诉发布的司法政策文件纵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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